前面的路

发表于 2009-04-14 18:44 | 来源: | 阅读 第454 次浏览

                                                      一 前面的路

匆匆的,推开窗户,迎来一地阳光。久不见的好天气终于回来了!沐浴阳光下,我的鼻子嗅到了夏的芳香,也感受到了夏日的烟尘与热烈。
这些天,除了带团还是带团,有些游客会成为朋友,而有些游客会给你气受,这是导游职业常有的,现在的我,却已经疲劳得没有精力去生气,或者说已经学会了在烂团中灵魂出窍。
走到港仔后浴场,前面的路还是那样,变化的是那阵阵的人潮。我很讶异有些三角梅竟可以开得那么灿烂,而有些三角梅却病恹恹的一片惨绿,是不是老天爷在嘲弄我,数落我呢?不知道为什么,天气很晴朗,我心却很潮湿。走到港仔后沙滩的时候,迎面飘来一股香樟味,才将我从浑浑噩噩中拉回来。
我的一个客人忽然问我:“我爸妈年纪大,从港仔后到轮渡有没有电瓶车?”
我说:“有啊!”
客人兴奋的问道:“多少钱?”
我说:“10元/人,直达轮渡。”
客人哦了一声,问道:“这样啊!能打折吗?你有没有回扣拿?”
我晕……想起不久前一个同事告诉我,说他的一个客人在沃尔玛买了很多东西,出来的时候很神气的告诉他:“导游,我们在里面买了很多东西,你应该有很多回扣吧?”
我一直觉得自己是个不错的导游,带团至今没有一例投诉,也结交了很多朋友,但有时候真的意识到自己职业的弱势,内心纠结得厉害。
厦门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之首,这名声是谁挣来的?还不是我们这些导游文明打造出来的!但是,当今的现状越来越不利于导游生存了!5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导游的限制和罚款空前的严厉。

                                                      二 迷茫的导游
公司领导说要好好读读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于是送完团,无聊的时候读了读,最后的感觉是:充分保障游客利益,继续无视导游的悲惨现状。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工资?我和很多导游同仁们商量了一下,大家都摇摇头,觉得是天方夜谭!导游如果真有工资保障,有合理的薪金体系,那中国的旅游业就一片光明了。
很多游客出来旅游,总捂紧腰包,生怕导游会赚取他们多少钱,他们哪里知道,导游是没有工资的!如果客人不购物,那么导游几天的服务就是义务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这条条例,表面上很科学,可其中的第二点却很不合理!“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有时候只会让导游如履薄冰,让客人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就以厦门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假如现在我接到一个团,客人手上的行程单写的是先游览胡里山炮台,然后游览南普陀,而此刻的厦门是雷阵雨天气,正下着暴雨,按照我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建议客人先游览南普陀(寺庙有屋顶,不怕雨淋),等雨小点再去胡里山炮台。可是按照新规定,我如果这么做,那么就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了!因为雷阵雨并不是“不可抗力”,因为游客撑着雨伞还是可以玩的。如此看来,吃亏的是谁?还有导游敢为客人着想吗?也许有人会说,只要征得客人同意就行!可是不好意思,条例上并没有写着这点!我可不想辛辛苦苦大半年,一天回到解放前。

哎……现在就等待实施细则了!希望一切不是我想的那样,希望对导游和对游客,明天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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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3 个评论

  1. 球球 说:

    无奈吧!看来以后得照程办事了!这年头好人难当,好心还能办“坏事”的!

  2. phvobe 说:

    充分保障游客利益,继续无视导游的悲惨现状 好正确,好无耐

  3. 西风影卷 说:

    行业的悲哀.人心真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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